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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婚后又育一子給第一子的撫養費能減嗎?法院酌定從每月的2500元降至2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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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3-05-14 11:17:52 編輯:張檬檬 來源:南通網
南通網訊 幾年前,男子孫華離婚時在協議中約定兒子隨母姓并由女方撫養,其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2500元直至18周歲。不久后,他再婚又育一子,于是請求前妻將每月撫養費的數額降至800元,但遭到了拒絕,前妻以兒子的名義一紙訴狀將孫華告上法庭。記者12日從南通市中級法院獲悉,該院對這起撫養費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,酌定孫華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。
2019年5月,孫華與劉瑜因感情不和離婚。二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:關于孩子,隨母姓,由女方撫養,男方每月支付兒子劉宸撫養費2500元直至18周歲;關于財產,房屋及汽車歸女方所有,但男方需要繼續償還6個月房貸,女方一次性補償男方10萬元。之后,孫華償還了房貸2.7萬余元,并陸續給付了3萬元撫養費。
2020年7月,孫華再婚,婚后一年與現任妻子育有一子。2021年年初開始,孫華不再向劉宸支付撫養費。
庭審中,孫華辯稱,其現任妻子帶有一個4歲的女兒,后與其又生育一子,為了讓子女有個穩定的生活環境,其貸款買下一套二手房,須每月償還房貸約4500元;且現任妻子為了照顧家中嬰兒及幼女,暫時無法工作,只能依靠其每月5000多元的工資支撐,經濟壓力巨大,已無力承擔劉宸每月2500元的撫養費。他請求法院將劉宸的撫養費降至800元。
崇川法院審理后認為,孫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劉宸,理應支付撫養費,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。孫華2019年時僅育有劉宸一子,其約定按2500元每月的標準支付撫養費,雖高于本地區實際生活水平,但不違反法律規定,是其自愿的行為。而隨著孫華的再婚再育,再婚家庭有兩個未成年子女,新家庭貸款購房和裝修亦為剛性需求,這些客觀因素變化,導致其現有經濟能力難以承受原2500元每月的撫養費,法院予以采信。但撫養費的調低必然導致劉宸利益受損,然而,面對孫華需撫養兩名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客觀事實,在無證據證明孫華經濟收入有重大增加的情況下,法院不得不平衡考量全部未成年子女的需要。因此,根據劉宸的實際需要,結合雙方的負擔能力、本地區的實際生活水平,法院酌定孫華每月支付劉宸撫養費2000元。
一審判決后,孫華不服,提起上訴。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。 (文中當事人皆為化名)
通訊員王銀超 古林 記者王瑋麗